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予以赔偿
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。但如果用
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,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,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
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动者仍然有权依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《违反〈劳动法〉有
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,向用人单位求偿。该《赔偿办法》第三条对用人单位
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以下具体规定:
第一,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,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,并加付
应得工资收入25%的赔偿费用;
第二,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,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
用品;
第三,造成劳动者工伤、医疗待遇损失的,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、医疗
待遇外,还应以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%的赔偿费用;
第四,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,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
待遇外,还应以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%的赔偿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