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工作时间
国家法定的工作时: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。
二、工作日
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。国家规定了五种工作日,即标准工作日(适用于一般情况)、缩短工作日(适用于特殊岗位职工,夜班职工,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)、不定时工作日(适用于高级管理,推销,货运、装卸、长途运输驾驶、押运,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,出租车驾驶员等)、综合计算工作日(适用于季节性强的岗位如制糖、渔业等)和计件工作时间。
不定时工作制不计算延长工作时间,不给予延时工资报酬;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延长工作时间,给予延时工资报酬
缩短工作日由企业自行决定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,如果属于中央直属企业应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,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;地方企业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。
三、延长工作时间
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协商,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,但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,但出现危及国家财产、人民安全、国防紧急任务、企业必须检修及保养等法定情况时例外。
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150%的工资报酬;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 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300%的工资报酬。
四 《劳动法》对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
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。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。
工资应当按月支付,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。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,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。
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。
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