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《劳动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解除劳动合同后,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。即:
(1)劳动者患病或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2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(3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。